目 录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代替JGJ37-87
强制性条文共6条;摘录的常用条文6条。
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全文强制,强制性条文共67条;摘录的常用条文66条。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6条;摘录的常用条文6条。
四、《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施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7条;摘录的常用条文4条。
五、《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14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六、《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15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11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八、《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7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九、《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7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15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20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施行日期2002年4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14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16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四、《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9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五、《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13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六、《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06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强制性条文共39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3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八、《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施行日期2002-05-01
强制性条文共8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十九、《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施行日期2004-09-01
强制性条文共12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版) GB50325-2001施行日期2002-01-01
强制性条文共24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施行日期2007-07-01
强制性条文共20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 12月 1日
强制性条文共176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强制性条文共27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施行日期2001-08-01 代替JGJ50-88
强制性条文共24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五、《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施行日期2003-08-01 代替JGJ113-97
强制性条文共2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六、《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施行日期2004-10-01
强制性条文共10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七、《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施行日期2005-03-01
强制性条文共10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代替GB 50261-96。
强制性条文共8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二十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施行日期2008 年3 月1 日代替GB50166-92
强制性条文共11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三十、《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施行日期2006 年 1 月 1 日
强制性条文共10条;摘录的常用条文 条。
共目录包含30本规范
强制性条文共有611条,以下内容摘录了常用条文共 条。
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日1 代替JGJ37-87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施行日期2006年3月1日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1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4 外部环境
4.3 道路交通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表4.3.3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 1.50 | 1.00 | 0.75 |
坡度 | ≤1:20 | ≤1:16 | ≤1:12 |
5 建 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1.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6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表5.3.2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 1.00 | 0.75 | 0.60 | 0.35 |
坡度 | ≤1:16 | ≤1:12 | ≤1:10 | ≤1:8 |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5.4 地 下 室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 结 构
6.2 材 料
6.2.4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2.5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3 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5;非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2.5,对不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5;
4 砌块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b5。
7 室内环境
7.1 噪声和隔声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 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7.2.4 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
8 设 备
8.1 一般规定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2 给水排水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表8.3.2 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 | 采暖计算温度 |
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 | 18℃ |
厨房 | 15℃ |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 14℃ |
8.5 电 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4 防火构造
9.4.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 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9.6.1 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 消防电气
9.7.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9.8 消防救援
9.8.1 10<span style="font-fam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