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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6]226号
发布时间:2016-10-19 14:27:4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建筑面积指标修订内容
一、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
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
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二、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
(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
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
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三、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
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
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
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